每一起电梯事故背后,总能找到这样那样的“偶发”原因,但“偶然”背后,其实存在诸多必然。明确了责任,管理者才会用心,公众也才能安心。
《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(草案)》在经过长达1年的“磨合期”之后,近日提交南京市政府审议,预计明年初即将正式施行。以出台地方法规的方式保障电梯安全,这在全国尚属首次。
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电梯事故,令电梯安全问题浮出水面。尽管舆论高度关注,但电梯事故仍层出不穷。7月31日8时53分,北京地铁10号线双井站电梯梯级翘起的照片在微博上流传。后据双井站站长证实,该站电梯31日9时许确实出现故障,目前正在维修,未造成人员伤亡,故障原因不便透露。据报道,故障电梯上写有“上海三菱”字样。电梯贴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的“安全检验合格证”,上面写明下次检验日期为“2012年3月16日”。这种一面饱受质疑、一面照样出事的情况,令公众忧心。
每一起电梯事故背后,总能找到这样那样的“偶发”原因,但如果将多起事故结合起来分析,便可发现这些“偶然”背后,其实存在诸多必然。从标准到采购到维护,都没有一个完善、明确的规范,以致乱象丛生、事故频发。
电梯质量事关公共安全,相关政府部门对此负有不可推卸之责。但因为此前的监管条例并未明晰责任,以至于出了事每个部门都说跟自己没关系。南京此次拟出台的电梯安全条例即首先明确了政府责任,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;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电梯招标监管;安监部门负责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,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,等等。明确了责任,管理者才会用心,公众也才能安心。
很多时候,电梯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才会被追究责任,但这样的代价未免过于惨重,对一些无视电梯安全的单位和部门的触动作用也极为有限。对此,南京拟规定,电梯发生规律性、周期性停梯的,电梯制造单位未能作出相应技术说明,未能协助排除故障的,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,并处2万-10万元罚款;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的,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,并处1万-5万元罚款。这些规定让相关单位不敢在电梯的日常维护上偷懒,督促其平时“用功”而非事后“卖力”。
近日,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正考虑把电梯召回制度纳入正在起草的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,并将订立电梯维保合同范本,规范电梯维保各方责任。国家和地方共同努力,才能将电梯安全工作做好、做扎实。